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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12《周末论法》——扑克牌通缉令

周末论法·扑克牌通缉令(2006年3月3日播出)



   嘉宾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特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 辉

   文中简称何、姚

   背景链接一

   解说:2005年11月15日上午九点,郑州火车站广场上异常拥挤,河南荥阳市警方和铁路警方一起向火车站乘客免费发放扑克牌,不到20分钟的时间,5000多副扑克牌就发放完毕。警方发放的这些扑克牌可不是普通的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上都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头像,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涉嫌杀过人的重大案件的当事人,所以也有人将这种扑克称为通缉令扑克,这些扑克牌都是由河南荥阳公安局印制,警方的目的是想通过扑克牌来动员群众,一起缉拿犯罪嫌疑人,这一做法在全国还是首次。

   同期: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局长 张武清

   经过反复论证党委研究

   我们法制部门把关

   就采取这个超常规的举措

   解说:据荥阳警方介绍,通缉令扑克牌他们一共印制了50万副,这些扑克除了在郑州火车站向过往旅客免费发放以外,剩下的部分全部发放到全国的公安机关。通缉令扑克牌随即成为全国各地报纸普遍关注和报道的对象,各大网站对此也纷纷转载。在五十万副通缉令扑克牌发放后的七十多天时间里,河南荥阳警方共收到全国各地提供的有关“红桃K”张志军的线索一千多条,经过甄别筛选,整理出有价值的线索三百多条。2006年1月26日,根据通缉令扑克牌反馈回来的线索,其中的“红桃K”,犯罪嫌疑人张志军在湖北省襄樊市被抓获归案。通缉令扑克牌的效果初步显现了出来,人们在对这一做法拍手称快的时候,也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把通缉令印在扑克牌上的这种做法是否合乎法律的相关规定呢?通缉令可以以这种方式发布吗?

   何:姚辉你好!

   姚:你好!

   何:今天咱们谈一个新的话题,是这个警方采用扑克牌通缉令的方法来缉捕罪犯,那么这个方法出来以后,但是社会上还是有不同的反应,首先我给你念一念,就是在网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扑克牌的方式通缉罪犯,是一种创新,简单地来讲,这是正方。反方就认为这种方法它是一种炒作,是一种作秀。而且他提出来,这样是不是能够让那些潜逃的罪犯更不容易抓获了。对这两种观点我想首先听听你的看法?

   姚:我可能更倾向于您说的第一种观点,就是说是一种创新,是一种新的形式。但是我觉得恐怕还很难说是一种炒作、作秀,因为它没这个必要。

   何:而且这个其实原来美军抓捕萨达姆他们就搞了那个。

   姚:我相信他这个肯定是受到那个的启发吧,你刚才一说这个扑克牌通缉令,我脑子里马上就闪现出萨达姆,他是黑桃A还是什么。但是我有一个疑问,毕竟咱们作为法律的专业人士,就是咱们国家对通缉令,它有没有什么特别,就是说对形式上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比方说一定级别以上的,它可以发布,然后在特定的区域里面,那你要说弄成扑克牌了,它带到那儿,哪儿哪儿都是,这个我不懂?

   何:这个问题我觉得倒是一会儿值得咱们讨论讨论。那么通缉令确实咱们有规定。首先就是通缉的对象,什么样情况你可以发布通缉令,当然首先他是逃跑的,在逃的人,而且应该是罪该逮捕的。就是你如果犯罪的,罪行不是很严重,够不上逮捕的,一般你偷了几十(元钱),这个不能发布通缉令,第三个就是身份明确的,就是有些案件,因为在逃其实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就是我们侦查快到终结这个时期了,这个犯罪嫌疑人已经锁定了,但是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结果他跑了。另外一种就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了,比方说已经拘留或者逮捕,从看守所出逃的,这种情况也有。但是我们这里讲通缉令的对象必须是身份明确的,有的时候这个犯罪嫌疑人,比方说他跑了,你现在还不知道,他真实姓名叫什么?虽然你锁定可能那个人叫小胖子。

   姚:那能通缉吗?

   何:这样的人不能通缉,必须要明确这个人是谁?是什么样的身份?

   姚:得找到户籍,或者身份证上的资料。

   何:真正的名称,什么地方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发布通缉令。

   姚:有没有说一定得哪个级别的公安机关?

   何:这个有,一般是县公安机关以上的。

   姚:那这个没问题,就咱们说的这个,权力它是有的,那么范围呢?

   何:范围现在就是通缉令是可以公开张贴的。

   姚:不限特定区域。

   何:没限特定。一般都是在人流动比较多的地方,因为你是让人能够看见嘛,比方说火车站。

   姚:那我更觉得他这个无可厚非,它这个做法。

   何:就从这个范围来讲,等于它也是符合规定。

   姚:也是合法的,也是合乎程序的。

   何:也是合乎程序的。但这里一个就是你刚才提出的那个问题,因为我们这个通缉令它并没有说,一定你只能是印在白纸上,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采取何种形式,没有说不能印在扑克牌上,这个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是它一般规定你要印上他的姓名、身体特征、要有照片。

   姚:内容是有规定的。

   何: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把它印成扑克牌本身应该说也无可厚非。

   事件回放

   解说:据荥阳警方介绍,印刷通缉扑克牌的创意源于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张志军的压力。张志军,命案在身,潜逃在外,为了追捕张志军,荥阳警方曾经印制了数十万份悬赏通告,在全国发放,但是效果甚微。眼看距离河南省公安厅指定破案的日期一天一天地逼近,荥阳警方追捕张志军的弦也越绷越紧,压力之下,他们才想出了这个发放通缉令扑克牌的办法。通缉令扑克牌和普通扑克牌最大的不同,在于11以上的花脸扑克牌和4张A,上面分别印有16名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正面免冠照片、相貌特征、涉案罪名等,扑克牌的背面印有河南荥阳公安通缉字样。警方这种发放扑克牌通缉令的举措一时间让这些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无处藏身。

   同期: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雨

   (网上)搜一下那天

   我看了有两千多篇

   都关于这个

   通通都有张志军的照片

   解说: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印在扑克牌上,如此大规模地暴露和广泛散布,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是否涉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呢?

   何:这里边可能就有一些民法方面的问题,这可能值得我们要讨论了,你这个通缉令里边,你印在扑克牌上,首先你有他照片。

   姚:这就肖像权了。

   何:这个肖像权这是你本行,你谈谈,他有没有侵犯肖像权的这个嫌疑。

   姚:你要说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以及侵害肖像权的那个构成要件,他应该说也是够得上的,因为未经本人同意嘛,但是这里面有一条。

   何:就是我觉得你还是把这个给咱们观众讲得清楚一点儿。就是侵犯肖像权它是未经本人同意,

   姚:使用他的肖像,然后当然以前还强调一点儿,就是获取利益,用于商业用途。但这条是咱们学界这么些年来都提出质疑,说这个肖像权它主要是一个人格权,那为什么认定侵害一个肖像权要跟一个财产的指标因素、判断要件合在一起呢?所以虽然按照民法通则是两条,一个未经本人同意,第二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说是谋取利益,但是现在后面那一条不是太抠了。

   何:那只要是未经本人同意。

   姚:只要未经本人同意。

   何:那使用他的肖像就是侵犯。

   姚:这是一般来讲,就是一般情况下这样,但是我们还有一个叫做人格权法上面很讲究这个东西,就是叫做克减,克服的克,减是加减乘除的那个减,这个克减就是当它遭遇到了公共利益,遭遇到了更大的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法律秩序的时候,那么它要克减。也就是说,它的保护程度要相应的减弱,也就是说可能就不保护了。

   何:就虽然也是侵犯了你的这种人格权。

   姚:侵犯是肯定侵犯了,当一个人的行为侵害另外一个人的时候,那我们就会说,加害人的行为就完全是一个加害行为。但是我们现在会发现,有时候他不是这么简单的,有时候实际上是大家都有道理,或者说大家手上都有权利,而不是说你加害的人,你完全就是一个非法的加害的行为,不是这样的,特别是在人格权里边,有时候给你造成损害的这个人,他也是在行使权利。

   何:所以这里我想是两个层面的问Sunday, 2010-09-26 20:30r />    姚: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咱们真正要讨论的是,不是它构不构成侵权,它是构成侵权了,构成民法上的侵害他的肖像权了,但我们要考虑就是,另外那个,就是它能不能被克减,是不是有一个更大的利益。

   何:你说的克减就是对他的肖像权保护要少一点。

   姚:对对对,或者说他干脆,他的肖像权在这儿就不受到保护。

   何:那么现在如果说,对他的肖像权构成了这种侵犯,我们认为是正当的,他可能会认为是不正当的,那他能怎么办?

   姚:他提起民事诉讼啊。

   何:那犯罪嫌疑人就跑出来了。

   姚:这倒好了。

   何:跑到公安机关说你侵犯我的权利,我要告你,我主张我的权利,你侵犯我的肖像权。

   姚:这倒好了,这成了诱饵了这个。

   何:如果真有这种效果,我觉得那这个更应该鼓励,得到事半功倍的这种效果。

   姚:这里面确实有一个,最后有一个就是衡量的问题,就是说你的克减的权利或者利益是否足以大到压过了、掩盖了它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个人的人格权,像您说的这个是公安局来通缉。但是我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还有这种现象,比方有人超市里面老有人小偷小摸的,而有人给逮了好几次之后,超市也生气,就把这人下回再逮着他,他就把他拍下来,然后把这照片就挂在超市,说请大家注意,这几个人你要看见了,你小心,他当然也是想通过这个手段来提醒大家。那么像这个你看,前一段好像也有争议,这个我想比起您说的这个扑克牌,公安局来侵害,这“侵害”应该打引号吧,那我觉得那个可能就是更明显的是侵权了,而且那个侵权好像它克减的因素就不是太有利了。

   何:对,因为我觉得你一直在讲克减这个词,其实这里面确实是我们法律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它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就这一类行为,你要通缉他,或者超市采取把你照片张贴出来的方式,你首先要看这些人他本身做违法行为的,首先本身的严重程度。

   姚:他到没到那么一个必须来。

   何:所以咱们讲通缉你必须是罪该逮捕的。

   姚:对对,刚才你已经说过了。

   何:你只是在那儿偷拿商品。

   姚:超市里面就小偷小摸的。

   何:这个可不可以就把他……

   姚:应该说还不够吧。

   何:起码这个对他这一方考量就要少一些。

   姚:对对,另外还要考虑就是您说的这个是要看他行为的程度,到没到那个必须要把他的照片就公之于众的,另外我想还要看这个发布的机关,你有这个权力吗?当你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时候,那你做这样一个行为的时候,你就足以抵消掉他的那个人格权。

   事件回放

   解说:通缉令扑克牌上除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外,每张牌的正面还印有警方的举报电话和悬赏奖金,奖金数额在一千元到两万元不等,在通缉令扑克牌发放的当天,不到20分钟的时间,5千副通缉令扑克牌就全部发放完毕,群众对通缉令扑克牌的热情远远超出了警方的预期。

   同期1:

   好不好(给我一副)做点好事

   我帮忙举报 好不好

   同期2:

   我看看打牌玩

   你拿回去是玩吗

   对

   不免费给体两块钱也行

   无所谓

   解说:当人们手里拿着通缉令扑克牌打牌的时候,当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频频成为人们娱乐、戏谑的对象,那么这种通缉方式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构成侮辱呢?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普通人的人格权是否存在着差别呢?

   何: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使用扑克牌通缉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因为是扑克牌嘛,扑克牌是供人娱乐的,人打着玩的,这个有没有对他的这种人格权带有一种侮辱的性质?

   姚:应该是有的,

   何:这个怎么理解?

   姚:这个很简单,我觉得我们可以设想,火车上你打牌,有时候人一打牌他是放浪形骸,脏话什么,国骂什么,都是把这牌一甩,那你想这是很明显的是一种侮辱,对人格的侮辱,完了再带个脏字,如果谁的手气臭,“啪”一甩。

   何:而且可能上面再弄上些油污什么……

   姚:或者如果不幸,他这个脑袋印的是一张小牌,这臭牌,这一弄下来。或者如果这个人再把这个名字念出来,哎呀我又抓到这张什么,臭什么,这肯定是构成一个对人格来说是一种侮辱,所以这里面我觉得是有一个聚合,不管是个肖像权,肖像只是一个最直观的方面,就是他的肖像印在上面,然后由于他这个是印在扑克牌上面,而扑克是被人拿来娱乐的。

   何:而且它和美军通缉萨达姆他们还不一样,那个好像并没有说印成扑克,大家都去玩,他只是把他做成一套,做成那个样子。

   姚:但他并没有说真的散发好像。

   何:而咱们这个好像是在火车站,免费发给大家。

   姚:真的就发给大家就玩了,

   何:这个做法是侵犯了他的这种人格权,那么这种侵犯是具有正当性的吗?怎么来平衡它?

   姚: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在咱们今天所讨论的这个,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个行为上,那么这个正当性已经足以够了,而不管他是……,就是我们笼统的这么说吧,这些被印成扑克牌的这些犯罪嫌疑人,他的人格权在这里,他的各个方面都已经克减了,但这个我得声明,是我个人观点,仅仅是我个人观点,我个人认为在这里,他们的人格权都被一个更大的,或者更权威的来自于一个权威的一个管理部门的一个非常正当的权利。

   何:咱就说公安机关。

   姚:就是公安机关的这个权力给克减了。

   何:就是作为犯罪嫌疑人,作为通缉对象,他的人格权和普通人的人格权有哪些区别?

   姚:其实我不同意您刚才这个提问,作为人,人格权它是民法上,我说民法上的人格权,它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就是大家都是民法上的自然人,所以人格权是大家一律享有,然后每个人都一样,都一律平等的,这里面并不会说,所以并不存在,罪犯的人格权,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正常人、普通人的人格权,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概念,我个人并不认同这样一个概念,人格权就是人,只要是一个人活着,他就有人格权,而并不会因为说,他是一个什么样的身份的人,或者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的人有差别,没有的,一个人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不管他是罪犯还是普通人,他都一样享有人格权。

   何:所以就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只要是人,他的人格权是一样的。

   姚:第一大家都一样享有。

   何:或者都有名誉权、或者都有肖像权。但是在进一步来谈,就是虽然大家都有同样的人格权,但是法律对你人格权的保护却是不一样的,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姚:对对对。

   何:那这个你觉得……

   姚:我们往坏了说,说罪犯的,他受到的保护可能就要弱一点,当然这也不是一概而论,是在特定场合下,比方说咱们说到在被通缉的情况下,往好了说,比方说明星、名人,他所享有的名誉权他也就不能享受,比方说肖像权,你要登个明星照片就未必要征得他同意,或者说暴露他的隐私。那他可能就不能主张说,他有隐私,因为谁叫他是名人,就是说在保护的时候,你要说权利,权利都是一样,一样的享有、一样的拥有,然后内容也都是一样的,不会有区别的,但是在保护的程度上会有差别。

   何:这里可能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有人提出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罪犯,即使是我们通缉的人,那么其中可能也有,那么最后你把那抓来以后,经过后面还有程序嘛,也可能是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认为证据不足,或者认为这个人是抓错了,或者到后边审判的时候,也有可能判无罪。那么对这些人他的这种侵犯,应该怎么来看待呢?

   姚:您说的这是假定他,如果最后他是被冤枉的,那么他那个前面的行为的正当性就没有了,如果是他确实是没有真凭实据的他这样加害了,那我觉得这个时候,那就是有一个赔偿的问题。

   何:这里问题恐怕不是那么简单,故意加害,本来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他,应该成为罪该逮捕的人,你没有证据,那么就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来通缉了,那这是一种情况,但是更多会出现的情况呢,就是你侦查到这个阶段的时候,你掌握的证据认为就是他,因为我们对于逮捕也有一个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时候并没有说一定有100%的证据,证明就是他干的,但是后来到审判阶段,可能还有更多的反方的证据,最后认定其实他是无罪的。当然也不能因此就说,以前的逮捕就是错误。

   姚: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说,这个标准不能变,我刚才那种说法似乎变成了两个标准,就是说有假定的说,如果逮着了是真的,你就是正当的,如果逮着了,最后证明是错的,你这行为就不正当了,这个确实有问题,应该说,我理解您的意思,就是说这个标准应该是一个,不管是最后审查结果是什么?那么我前面这个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就具备正当性。至于后面怎么着,实际上就是您说的这个,那也是正常行为。

   何:因为我们实践中就是有些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可能就是判无罪,甚至就没有起诉。但是作为逮捕这个环节来讲,他的证据已经够了,你按照有关的程序要求

   姚:也就是说行为的的正当性已经够了。

   何:对,行为的正当性。

   姚:我同意这点,那这么来看,确实我也同意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只要你这个行为的正当性已经具备了,那么实际上不应该再根据它后面的实际的效果再倒过来再推它这个构不构成侵权。只要说从前面的,只要说行为的正当性就足以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他就不构成侵权,哪怕抓错了,他也不构成侵权。法理上来讲这样是顺的,不能双重标准,逻辑上来讲也应当是这样。但是我觉得毕竟咱们民事案件还是讲,尤其是像人格权这个东西,你还得讲一个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上有时候它很看重的就是这个损害的填补,那么你像如果确实给他们造成了损害的,我的意思是说民法上它重在这种,特别是侵权行为法,它目的是一种救济,是一种补偿,一种事后的救济。
2010年9月26日 Sunday 20:30缉他,应该逮捕他,但是后来证明他是无罪者。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说我们就认定原来的逮捕和通缉行为是错误的,可是还应该给这些被实际上所通缉的人一种救济渠道。

   姚:我举一个例子,我是这么想。比方说咱们说的国家冤狱赔偿,你如果抓错了一个人,那么他可以说抓的时候我完全是正当,但是如果真的判错了,过了若干年,有了新的证据的时候,发现是抓错了,那国家不是得赔钱给他嘛?这时候我们说,你是抓错了,但是不能因为抓错你就否定前面行为的正当性,如果只是因为我们限于当时的侦破手段或者证据出现了(偏差),实际上也是正常的,不可能每个案子都是那么确定的嘛,但是并不排除说,你还是要赔钱。

   何:当然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现在其实也是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种很简单的方法,就是后面如果推翻了你前面的决定,证明你前面错了,国家就要赔,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那么另外一种观点也是看你当时,比方说你逮捕的时候,或者你拘留的时候,或者提起公诉,当然这个公诉和审判有时候是联系在一起的,就前面的决定是不是错,要按你当时的标准来确定,不是说最后判无罪的,就一定前面都要赔偿。我们有些是属于疑罪从无,因为证据不足,现在很难说,这个事就不是你干的。

   姚: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道理,同样道理到我们民法上来讲,我们也不能仅仅,我们刚才说问题,是为了强调其中的一个,就是权利的克减性,所以我们就特别强调那一方权利的正当性,但实际上来确定是否构成一个侵犯,不管是人格尊严、还是名誉、还是肖像,其实我们都不是说光看这一个的,我们还得看加害行为,还得看过错,还得看损害后果,所以回到刚才咱们说的这个问题,就是如果真是抓错了,那也不能说,单看就说你这个行为正当,那抓错了我也不…,这个时候可能就要考虑别的因素,综合的,你在做出这样一个侵害他的肖像权的这样一个通缉行为的时候,你的审查上面有没有过错,类似这样的,就是说那你还要看你这个,行为正当性是不用说了,因为他是为了公共秩序嘛,但你要看他有没有过错,这个过错就是如果他能够注意到,在一些细节上他如果注意到了,或者在一些重要的问题、重要证据的把握上面,他应该是可以注意到,他可以避免的,他没有注意到,那么他就是有过错,这时候他还是要因为他的过错承担责任的。

   何:对,我觉得你这个讲还是很好的。

   姚:所以要综合起来看。我们刚才只是为了强调那个权利的克减,我们就说,但是判断一个侵权的时候,还是要看整个的,是要看这几个构成要件的。

来源:网络 2010年9月26日 Sunday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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