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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招聘广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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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人找工作都是通过看报纸、上网站、找中介,无论用哪种办法都会看到诸如“……岗位,要求:男(女),XX岁以下,大专以上,具有相关经验X年以上,……”此类的招聘广告。由此广告上的应聘要求也就成了入职者的门槛。小小一个招聘广告,招聘单位和应聘者可不要小看了它,在劳动争议中它可能就是有用的证据。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前提就是符合或大致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经过初试、面试被确定正式录用、开始工作后,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Tuesday, 2010-09-28 21:19后两天突然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做一定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即使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那就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明知其应当符合的条件及劳动者不符合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证明其已经将劳动者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告知应聘者,而劳动者明显不具备能力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要证明劳动者明知录用条件,“明知”即招聘单位明确告知或该信息进入公知状态劳动者应当知道。明确告知的要有证据,进入公知状态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招聘广告中写明该录用条件的,可以作为确定录用条件的依据,未写明或表述不清的,就要由仲裁机关或法院作出判断了,用人单位那套自定的“标准”很可能就失去了证据效力。实际上,招聘广告在类似劳动争议处理中也是普遍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信的证据之一。
来源:网络 Tuesday, 2010-09-28 21:19/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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