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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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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其中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本科层次院校连同省招考中心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我省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一并寄送由学校法人确认并签署的招生章程摘要(就办学性质、层次、形式、学制和学历(学位) 证书填写内容、具印名称等作出说明)。录取通知书的邮寄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邮政局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 作的通知》(教学〔2008〕9号)的规定。

  十六、省招考中心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考中心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纸介质档案,由考生入学报到时递交被录取的院校。考生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并经省招考中心核准后,一律不得换录到其他高等学校。对未经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院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内传报省招考中心,我省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十七、本科院校不得补录或换录。对于专科(高职)层次的招生,在常规录取阶段各高等学校均不得以超计划录取的形式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新生入学流失问题;对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专科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志愿,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补录工作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并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及时上报教育部。

  十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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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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